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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数学科学学院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5-17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社团管理,积极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照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印发的《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数学科学学院学生社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指由我院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河北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和本专科生。

第四条 学生社团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校院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第二课堂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数学科学学院社团联合会统一领导学生社团工作,要把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作为学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院整体工作中。

   第七条数学科学学院社团联合会履行本院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第八条数学科学学院社团联合会配合校社团联合会和学院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指导、服务和联系。

第三章  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九条 数学科学学院学生社团一般分为学术研究类、创新创业类、社会公益类、体育健康类、文化艺术类及其他类。我院不得成立宗教类学生社团。学院社团由院社联统一管理。除学校党委特别批准外,所有学生群众性组织(含团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团队)均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

第十条 数学科学学院社团的会员以本学院学生为主,由我院团委指导开展工作。学生社团成立,须向校团委和院团委进行申请登记,按程序审核批准筹备成立。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学生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仅以社团性质命名;

   3.有至少两名社团指导老师(一名为管理指导老师,一名为专业指导老师);

   4.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筹备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和院团委递交下列材料: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基本情况,指导教师基本情况,业务指导单位的确认书。

成立涉外背景的学生社团,除办理规定的登记注册手续外,须经我院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报校党委批准。

经院团委审核后,再交校团委审批,校团委在收到社团成立申请和各部门上交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之日10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团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一条如有以下情况,则不予批准社团成立申请:

  1.数学科学学院内已成立相同性质的学生社团;

  2.申请材料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3.违反学校、学院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数学科学学院社团联合会要对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集中公示公告社团年审情况:

1.年审内容应包括社团规模、社团成员构成、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2.年审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

3.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要督促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4.对运行良好的社团,可给予适当的表彰和鼓励。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在经过数学科学学院团委审核同意后,再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社团修改章程,应在经过数学科学学院团委审核同意后,再向校团委提出修改申请。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注销:

1.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校院相关规定的;

2.已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的;

3.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4.分立、合并的;

5.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6.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果的。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应该定期注册,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经数学科学学院团委批准后产生。社团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且在校期间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第十八条 社团指导老师必须是本校职教职工,应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开展学生社团活动的基本要求:

   1.在活动开展前,学生社团要制定出详细的活动方案,确定活动开展的时间、地点、所需物品、经费和活动主要负责人; 

2.学生社团活动负责人要保证学生社团合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参与活动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并做好活动记录;

3.学生社团活动结束后应进行活动总结,并将文字、图片及影音资料上报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存档。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举办校内日常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学生社团对活动进行详细策划并填写《河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数学科学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由学院团委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团委公章后报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对于参与人数过多或在校外举办的活动,院团组织要重点指导,对活动的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安全预案等要严格把关,必要时会同学校安全部门一同对安全预案进行审核,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2.学生社团不得冒用其他组织或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

   3.学生社团活动场地的申请规则参照我校相关规定;

   4.学生社团活动不得占用教育教学活动时间,不得占用周一至周四学生晚自习时间;

   5.学生社团不得进行任何营利性的纯商业活动。

   6.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出席活动,须按社团管理权限经校、院团委同意,必要时须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学生社团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须经学校外事部门同意,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在院团委指导下进行;

7.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须按社团管理权限向院团委申请,并报告活动相关情况,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老师或院团委老师带队;

8.学生社团在对外联络时,必须真实署名,不得有任何有损学校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院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为筹集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在自愿的前提下由会员缴纳会费。原则上会费最高额度每学年不得超过15元。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必须由专人专门管理,账目公开,每月月评会期间向数学科学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汇报该月社团财务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帐,帐目清楚,重大支出应保留原始凭证。

   第二十七条数学科学学院团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学生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特别是境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各项收入应当由学生社团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将细则上报学院社团联合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河北师范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学生社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数学科学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