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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2022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2-06-24   浏览次数:0

学校名称:河北师范大学

学校代码:10094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本科

学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南二环东路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平稳、规范、安全实施,维护考生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河北师范大学是河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的省属重点大学,河北省“双一流”建设一层次高校。学校起源于1902年创建于北京的顺天府学堂和1906年创建于天津的北洋女师范学堂,具有120年的发展历史和光荣的办学传统。

学校现设25个专业学院,1个独立学院(汇华学院)。拥有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1个,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1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9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19个;有本科专业93个。学科专业覆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十个学科门类。

学校现有国家重点学科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0个,河北省“双一流”建设学科7个、省高校国家重点学科培育项目1个、省高校强势特色学科4个、省高校重点学科14个,有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个、省级学科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14个。

学校现拥有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个、国家级教学团队1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6个、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21个、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10门;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4项,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6门、国家级精品视频公开课1门、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4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4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1项,国家教学名师1人,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1人,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13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人,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2人;有河北省本科教育创新高地7个、省级教学团队15个、省级品牌特色专业8个、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24个、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5项,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14门、省级一流本科课程35门、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5个、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2个、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10项,省级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3个,省级教学名师25人。近年来,学校共获得5项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二等奖4项)。化学学科、植物学与动物学学科进入ESI世界排名前1%。2015年学校被评为“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50强”;2016年被认定为“全国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2017年入选教育部“卓越中学教师培养计划”改革项目实施院校,被评为“河北省首批创业就业众创空间”;2019年被评为“河北省‘双创’示范基地”。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招生监督电话:0311-80789855。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 河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本、专科招生章程,讨论决定本、专科招生重大事宜。学校教务处承担学校本、专科生招生的具体工作,未授权或委托任何中介(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活动。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五条 经教育部和河北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学校2022年面向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本科招生计划5880人,专科招生计划350人。本科计划中国家专项计划132人、地方专项计划170人、优师专项185人、河北省公费教育师范生500人、中外合作办学60人、中高计划50人。

学校根据国家高考招生政策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部门规定,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地域流向、考生对学校各专业(类)的认可度等因素,编制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类)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编制方案经学校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调节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用于保障进档考生的机会均等。


第四章招生类别和培养类别

第七条 学校充分尊重学生的学习志趣,2022年实行“按大类招生、大类培养、专业自由转出、审核转入”改革,具体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各招生专业(类)所属的培养大类详见“河北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招生信息”栏目(http://zsjyc.hebtu.edu.cn/zsw/a/zsxx/index.html)。学生专业分流和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依照学校当年《河北师范大学大类培养学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和《河北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